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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文章


2014-01-10

时评人不能被人当枪使

  在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一个只有11岁的留守女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遭到村里十多名中老年人性侵。愤怒的父亲发现真相并报警后,司法介入,最终10人被判刑。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不是一个罪恶被制止、坏人遭惩治的故事,反而是女童及其家人遭受了村民的“敌视”,“都是她,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1月8日《南方都市报》) G?LlDTe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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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一出,瞬间成为当日热点,并引来了不少时评作者撰文为受害者“撑腰”。但读罢这则消息,笔者心头却生出重重疑云。如果一个被性侵长达两年之久的未成年人由于讨还公道而被多数人指责和敌视,这完全是不正常的。换句话说,新闻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性是存疑的。 jU h|%z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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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所以记者采写新闻必须力求客观、公正。反之,如果罔顾事实真相在报道中掺杂了个人的主观倾向,则容易误导读者,甚至引发偏离客观公正轨道的价值判断。那么记者的个人倾向性,表现形式各异,像时下网络新闻当中流行的“标题党”,有记者的情绪,也不排除编辑的偏好,这类表达是属于“显性的”,明眼人一眼便能识破。 i1Fd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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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记者为了某种目的去表达自己的倾向,往往会篡改事实,或片面夸大实际数据,或刻意隐瞒某种细节,这个时候的新闻报道,往往会把记者的主观倾向隐藏在“新闻事实”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样的新闻报道往往会绑架公众舆论。具体到这则新闻,笔者认为疑点集中在“这不是一个罪恶被制止、坏人遭惩治的故事,反而是女童及其家人遭受了村民的‘敌视’”这句话上。 3|Q?.k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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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说,除了“这不是一个罪恶被制止、坏人遭惩治的故事”这等明显不该出现在新闻报道中的评论性话语之外,就是“村民”这个概念的误用。“村民”是个群体性概念,用到这则新闻当中所代指的就是该村的公众,至少也是多数人。但如果我们遵从理性分析的方法,不难想到,“敌视”女孩者的身份要么是被判刑者的家属,要么是其他利害相关者,这一部分人的情绪能否代表整个村民的大多数?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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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笔者断言,新闻报道中的“村民”这一概念已经有意无意地影响到了读者的判断。在读者看来,这里的村民,既包括被判刑者的家庭、相关利害群体,又包括利害无关者、旁观者。前者存在“敌视”情绪尚能理解,后者难道也会连最起码的是非廉耻都分不清吗?所以,笔者断言记者在采访中对采访对象有所选择,对采访内容有所剪辑,甚至不排除刻意夸大的成分。 q;RT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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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这么做最大的可能无非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毫无事实求是之意,多是哗众取宠之心,这样才容易“上稿”。一旦受害女孩的遭遇受到同情,其目的也就达到了。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样的不实报道潜台词在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农村多数人的价值观,从根本上否定了数十年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巨大成果,乃至会动摇公众最起码的是非判断——这样的判断显然是荒诞不经的,这样的结果,恰恰是某些别有心者所最希望看到的。 (;RxjA>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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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即便是法院已经判刑了,新闻已经报道了,甚至成为热点了,可这并不能说明新闻的真实性就不可以质疑了。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的时评人轻信这样的报道,无意中就会给别有用心者当抢使唤了。 JNd]Lc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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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人诚然讲求“快人一步,凭自己的理智去判断真伪”,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曾几何时,时评人凭借碎片化的信息撰发评论,最后让自己陷入“乌龙事件”的例子不胜枚举。为了追求评论的时效性和上稿率,不少人往往没等新闻真相真正水落石出,便急于下笔,匆忙之间很容易将片面报道、甚至虚假报道当成新闻事实,不自觉地充当了谣言的传播者,甚至是别有用心者的“马前卒”。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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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笔者主张对于那种明显违背常理的新闻报道,时评人下笔前当慎之又慎,保持足够的理性判断和敏锐的洞察力。千万不要因一时的激愤失了心智,无意中充当了为不法分子推波助澜的工具,倒头来还会让自己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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