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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7

给“暴走团”让路不仅仅是让法律蒙羞

给“暴走团”让路不仅仅是让法律蒙羞 8UF\o`Ha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交警支队经过调研决定,为保障“暴走团”健身市民安全,在八大峡广场周边的巫峡路、刘家峡路、西陵峡路和瞿塘峡路附近设置弹性限行措施,每晚6时30分至10时禁止机动车通行。(8月26日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Y PA  
近一段时间“暴走团”确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有“暴走团”成员走在机动车道上被出租车撞死撞伤的、有“暴走团”成员走在机动车道上动用大型机械护卫的、有“暴走团”见公交车司机不让路将司机打伤的等等。总而言之,“暴走团”与机动车争抢马路,就看你城市相关部门怎么管?  " C"Rs  
一个是全民健身需要场地;一个是城市合法的机动车道,最终究竟谁能拥有路权,还得由交管部门来裁定。我们都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六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显而易见,法律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可我们城市交管部门为什么还非要给“暴走团”做出让步呢? i&_}R,iU  
虽说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但我认为还是实为不妥,且不说“暴走团”占据机动车道,这已经是在涉嫌违法,单就机动车而言也是极为不公。明明是机动车道,机动车却不能在自己道上随时随地跑。假如遇到突发事件,比如:需要急于赶往医院抢救的病人的救护车,或是,急需赶往某地救护车等等。这些特殊车辆一旦要打此路过,必然要与“暴走团”相遇,如果因此引发安全事故那又如何是好呢? ~> a<y  
由此笔者认为,给“暴走团”让路不仅仅是让法律蒙羞,与之相随的,还有更多的安全隐患和矛盾纠葛。我想,所有这些不可预见的突发事情都不得不引起我们城市相关部门三思而后行啊! tea V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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