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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捆贼示众”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打开方式

“捆贼示众”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打开方式 7 sAQpTM  
9月3日,广东揭阳两少年涉嫌盗窃被捆绑示众引发广泛关注。记者从广东揭阳市揭西县上砂镇派出所获悉,两少年已被警方带走调查。(9月5日《北京青年报》) -(KCft.{  
偷鸡摸狗的窃贼可谓是人皆恨之入骨,我们抓到窃贼通常都是在第一时间将扭送到派出所,或是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叫警察将窃贼带走。 &TWGt ys  
然,在现实中,也有不少群众并没有依靠走警方这道程序,而是自行将小偷游街示众,甚至有的动用私刑,对小偷人格上侮辱,肉体上折磨。广东揭阳两少年涉嫌盗窃被捆绑示众就是其中之一。 Ma2iBNn  
对窃贼游街示众,虽说是解了自己的一时之气,但殊不知,这也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H!+a{h"1G  
这两名少年盗窃行为确实可恶,可我们也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惩处。作为民众,你不是国家授权的司法机关,没有任何权力动用一切手段对窃贼惩处。否则,就会从一个维护社会正义面走向文明法治社会的对立面。 b}7R){  
其实,类似抓小偷、逮窃贼,原本有社会正义感的群众,最终也遭法律惩处的事例并不鲜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这些有社会正义感的群众对小偷窃贼恨之真切,为解一时之气,才做出游离法律框架之外的事情;二是这些群众脑子里根本就没有相关的法律条规概念。蛮以为,用一些最解恨的办法惩罚小偷,就能有效遏制小偷不敢就犯。殊不知,这样的举动,不仅是超越了法律界限,同时也与我们着力构建全面建设法治文明不相匹配。 '~)5>}en,  
“捆贼示众”绝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打开方式。笔者认为,遇到小偷窃贼,我们千万不能意气用事,要善于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匡扶正义,驱除邪恶。我想,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一个人人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良好氛围,那么,我们民众的文明法治观念才能得以进一步增强,进而,类似“捆贼示众”的事情才不会再度出现。 T.ah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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